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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砀山犬牌开始办理,重点区域划定,违规养狗将受罚...

    信息发布者:园艺场谢欣农资
    2022-11-05 16:21:5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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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狗的注意了,

    11月5日起犬牌办理开始了!

    致城区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居民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服从政府部门管理、提高自律意识。现将有关规定温馨提醒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5日开始,在县城重点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犬牌,对2023年1月5日后符合条件仍未办理的,依规进行处罚。

    二、重点区域为(北至祥和路、南至道北路、西至中原路、东至梁王路),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图片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三、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犬牌前,不得擅自养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三)携带犬只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四)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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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携带犬只出户(一)至(三)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或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六、全县统一设置流浪犬临时收容场所,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只。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七、请全县广大群众及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规养犬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10(县公安局)、12319(县城管局)、0557-8888095(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砀山县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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